因感情纠纷持刀伤人,致被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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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纷持刀伤人,致被害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05 12:21 点击:16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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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网友咨询:

李海龙与被害人周某因与董扬之间的感情纠葛发生矛盾。2021年8月28日6时许,李海龙见周某驾车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辛店村178号院南侧,遂持尖刀上前拉开车门,先猛刺周某前腹部、左前臂等部位,后又刺扎周的背臀部数下,周某被伤及肝脏、右侧膈肌及右肺下叶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海龙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李海龙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于杰律师解答:

李海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案发后,李海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李海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周某威胁行为在先,李海龙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

于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以法会友,以法助人。以己微薄之力,服务灯火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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