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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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05 12:05 点击:1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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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友咨询:

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韩文乐、张峰、杨文哲、张松、李立肥、陈海龙、穆永伟、王伟伙同毕洪涛、王冬、高崇阳、于加兴、张喜庆等人在北京鼎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内,给被害人刘某等人拨打电话,诱骗被害人将收藏品带至该公司,后虚构能帮助被害人将收藏品以高价拍卖的事实,骗取刘某等人钱款。

其中,韩文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60余万元,张峰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60余万元,杨文哲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50余万元,张松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0余万元,李立肥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0余万元,陈海龙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10余万元,穆永伟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6万元,王伟参与诈骗的数额为人民币3万元。

韩文乐、张峰、杨文哲、张松、李立肥、陈海龙、穆永伟、王伟于2019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

几人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疆合律师事务所于杰律师解答:

韩文乐、张峰、杨文哲、张松、李立肥、陈海龙、穆永伟、王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韩文乐、张峰、杨文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松、李立肥、陈海龙诈骗数额巨大,穆永伟、王伟诈骗数额较大,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韩文乐、张峰、杨文哲、张松、李立肥、陈海龙、穆永伟、王伟针对不特定的老年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均应从重处罚。

鉴于韩文乐、张峰、杨文哲、张松、李立肥、陈海龙、穆永伟、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杨文哲、张松、李立肥、陈海龙、穆永伟、王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松、李立肥、陈海龙、穆永伟、王伟自愿认罪认罚,张松、王伟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于杰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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