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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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峰与被害人李某1均系费县南张庄村乡小贤河村村民。12月的一天,刘敬峰、李某1等人在刘某1家吃饭时,李某1因饮酒之事责怪刘敬峰,后李某1又因为喝酒之事辱骂刘敬峰,两人发生争执。
次年1月15日22时许,刘敬峰酒后想起与李某1争执之事,欲找李某1理论,遂翻墙进入李某1家院子与李互相撕扯,刘敬峰将李某1摔倒在地,又用脚跺其头面部、颈部数下,致李某1重型颅脑损伤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侦查机关经走访认为刘敬峰系该案重大知情者,遂在小贤河村内找到刘敬峰,将其带至南张庄派出所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刘敬峰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刘敬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谢斐律师事务所王俊兴律师解答:
刘敬峰酒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侦查机关认为刘敬峰系该案重大知情者,遂将其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刘敬峰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因此,刘敬峰在侦查机关并不掌握其犯罪事实,且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王俊兴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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