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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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刘振江因同村村民姚某1猥亵其女儿而殴打姚某1并报警处理,二人因此产生矛盾。2021年3月28日21时许,刘振江因姚某1曾猥亵其女儿并对其辱骂,产生报复姚某1的念头,遂纠集张辉驾驶鲁Q×××××轿车来到姚某1家。
刘振江、张辉强行进入姚某1家中,双方发生打斗,二人将姚某1制服后,刘振江用绳子套住姚某1颈部,强迫姚某1进入车辆后备箱内。刘振江驾车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东安静村东的沂河西岸边一小树林内,将姚某1绑到树上,刘振江、张辉持木棒猛击姚某1胸腹部、背部、四肢、会阴部等部位,又两次让姚某1至河内冲洗。当晚23时许,二人驾车将姚某1送至姚某1家门前附近。后姚某1被他人送至临沂市兰山区凯旋医院治疗。同年3月30日3时许,姚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姚某1系因钝性物体多次作用全身造成多发大面积软组织挫伤、严重肺出血(肺挫伤)导致呼吸循环严重功能障碍而死亡。张辉于2021年4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刘振江、张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吴俏俊律师解答:
刘振江、张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因被害人猥亵刘振江女儿引发;刘振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张辉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刘振江、张辉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获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刘振江从轻处罚,对张辉减轻处罚。
吴俏俊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吴俏俊律师,法学专业毕业,已执业6年,办理过大量婚姻,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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