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形象力收受贿赂,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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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形象力收受贿赂,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30 13:11 点击:1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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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网友咨询:

杨常明于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间,作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某的司机,利用宋某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宋某或者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张×1、李×1、李×2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款项共计人民币43.8万元。

杨常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彭慧律师解答:

杨常明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杨常明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彭慧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彭慧律师,毕业于聊城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执业期间,认真耐心,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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