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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网友咨询: 杨常明于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间,作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某的司机,利用宋某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宋某或者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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