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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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至2021年7月间,李跃忠虚构能办理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事实,先后以“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发展中心”、“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网络信息中心”等单位的名义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并以办理国家事业编需要缴纳入职费为由,伙同杨维春骗取被害人苗×、蔺××等23人共计人民币426.8万元;李跃忠还以上述手段单独骗取被害人田××人民币10万元、穆×1人民币40万元。
2021年6月至7月间,李跃忠冒充国家事业单位领导,以帮助被害人穆×1办理其女儿入学的名义,骗取穆×1人民币40万元。
李跃忠,杨维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周鑫律师解答:
李跃忠、杨维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杨维春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前罪数罪并罚。
李跃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维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周鑫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