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网友咨询:
2020年以来,张某通过微信联系“上家”,帮助“上家”实名认证微信、解封微信,从中获取报酬。张某发展罗某、李某某作为“下家”,分别联系网友建立微信群。在李某某、罗某各自建立的微信群内,张某会不定期发布来自“上家”的需要实名认证或解封的微信号,由群内的网友实名认证或解封。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共支付给被告人李某某和罗某帮其实名认证微信、解封微信的佣金共计113413.9元。
张某、罗某和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罗某、李某某退清违法所得。
张某、罗某、李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苏瑞云律师解答:
张某、罗某和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实名认证微信、解封微信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张某、罗某和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张某、罗某、李某某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减轻处罚。
苏瑞云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苏瑞云,女,三级律师,执业证号13712200111317031,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济南市优秀律师,金牌律师,多次被济南市司法局评为法律服务标兵、优秀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