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走他人放在桌子上的现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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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走他人放在桌子上的现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5 11:42 点击: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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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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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8日下午,郭某某到霞浦县下浒镇某房屋,见房门未关,便进入该房一楼卧室内,盗走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衣柜上的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上述200元现金,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郭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醋利军律师解答:

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

醋利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人于2009年新疆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于2012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证,自执业以来曾多次担任大型建筑公司和大型房产公司法律顾问,曾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特有的办案思维,能够对案件进行精准的评估和判断,进而降低风险,提高胜诉率,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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