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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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4 12:42 点击:19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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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是以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为前提的。如果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夺取他人的财物,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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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31日4时许,程鹏、邓明谦、程刚以揭阳市有买家要购买被害人丁某寄放在北京毕某处的一块和田玉为由,驾驶1辆号牌为京Q×××**别克牌商务车将毕某、丁某及该块玉石一起载到揭阳市榕城区新阳路中天文化酒店,并联系该块玉石的买家。因未能卖出,6月4日11时许,丁某便要求程鹏、邓明谦等人归还该块玉石,在中天文化酒店地下停车场,丁某和毕某下车后正要将该块玉石从该商务车的后座上搬下来时,程刚就对丁某、毕某说退后一点,在他倒车后搬玉石下车。当丁某、毕某退后时,程鹏、邓明谦、程刚等人突然驾驶商务车将该玉石抢走,迅速逃离现场,并将该玉石载到湖北省武汉市寄放在程鹏的朋友李某处。经鉴定,该块玉石价值人民币750000元。案发后,该块玉石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丁某。2021年6月19日,程鹏、邓明谦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投案。2021年6月26日,程刚在北京向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的侦查人员投案。

程鹏、邓明谦、程刚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张杨一彪律师解答:

邓明谦、程鹏、程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邓明谦提议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其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程鹏知道事发的经过并默许事件发生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程刚执行邓明谦的指令将玉石载离现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地位次于程鹏,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邓明谦、程刚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鉴于本案属熟人之间临时起意作案,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赃物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对程鹏、邓明谦、程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张杨一彪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量好法律准绳,裁定自身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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