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典型罪名,在经历了立法变革和30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尤为突出的是犯罪主体,由特殊主体发展为一般主体的变化。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从严密刑事法网,更好地预防和控制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角度出发,单位也应当成为我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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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4日,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安排工人维修该公司1号高炉设备,准备重新开炉。2019年1月16日11时许,康虎生在未通知1号高炉内检修工人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召集工人申某1、申某2、江某与其一起打开1号高炉煤气加压风机眼镜阀门,导致煤气泄漏进入1号高炉内,致当日13时许进入1号高炉内工作的工人安某1、张某2以及救援的工人申某9平、江某煤气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致工人张某3红、张某4、康某2成、申某10及王福红煤气中毒受伤住院的重大责任事故。邯郸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1.16”煤气中毒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认定,康虎生、王福红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申付贵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对死伤人员进行了赔偿。
王福红、申付贵、康虎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张真律师解答:
王福红、申付贵、康虎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四人死亡五人受伤。三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对事故发生及抢救过程中违规操作致四人死亡,王福红身为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申付贵作为负责安全和生产的厂长负主要责任;康虎生作为热风班班长直接安排打开阀门1号炉施工的二人死亡负直接责任,对施救过程中造成的二人死亡与其行为有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三人均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调查,企业主动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王福红、申付贵属自首,康虎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三均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
张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张真律师,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国家二级建造师,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及公司业务。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