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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就合同的效力来看,也不全是有效的,现实中就存在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而其中的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此时尚不能确定合同的效力,说不清楚合同之后究竟是有效还是无效。一般在当事人进行追认之后,效力待定合同才会生效,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认后,什么时候生效呢? 网友咨询: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生效时间,比方说:1月1日签订了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1月18日被人追认有效了,那么这个合同到底是在1月1日生效还是在1月18日生效呢? 广东意本律师事务所兰睿律师解答: 效力待定的合同自追认之日起生效,但效力约束约力

2024-08-14

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可否撤销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但是合同关系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拥有主张无效或者撤销合同权利的情形,第三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网友咨询: 第三人可否撤销合同? 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王岳峰律师解答: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三人撤销权主要有以下情形。 1、受害方的撤销权,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人即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利。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2024-08-14

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请求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事先约定违约金,但是往往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有所出入,双方事先约定即使日后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少于或者超过违约金的,一方也不得请求调整违约金,那么该预先放弃请求权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请求权是否有效? 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金振宇律师解答: 实践中,既有支持约定有效的判例,也有确认约定无效的判例,争议较大。下文进行观点展示。 1、“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请求权”的约定无效 (2016)最高法民申1780号民事裁定书:“双方虽有关于不得调整违约金的约

2024-08-14

李巍律师: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当以当事人产生的损失为限,那么当事人因违约产生的损失应当如何确定呢? 网友咨询:一般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巍律师解答: 除了法律另有详细的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

2024-08-14

一方通知解除合同,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交易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不愉快的矛盾,在双方无法解决时,可以选择终止合作,但是应当经过双方协商。那么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是否产生合同终止的效果呢? 网友咨询: 单方通过邮件终止双方合作协议,一个月内未得到另一方的任何回复,终止是否有效? 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白聪宇律师解答: 1、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法定情形,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随意终止协议。按你所说情况,你单方告知对方要终止协议,只是你单方的一个决定,在对方未确认前,不能直接起到终止协议的作用,所以还不能直接认为现在协议已终止。单方擅自终止

2024-08-14

刘春光律师:可撤销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

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一方享有撤销权,但是撤销权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将消灭,那么可撤销合同,撤销期限是多久? 网友咨询: 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刘春光律师解答:合同可撤销的期限是1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法律规定中的“1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内,不存在期间的中断或者中止的问题,这“1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具有撤

2024-08-14

龙兵律师:租赁合同期限,约定为永久租赁是否有效?

承租人想要长期占有、使用租赁物,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永久租赁,这样约定租赁期限是否有效呢?租赁期限是否有一定限制呢? 网友咨询: 租赁期限约定为永久,是否有效?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龙兵律师解答: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民法典规定租赁合同最长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所以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永久的租赁合同的话,那么在20年的期间内,合同是有效的,超过20年的部分是无效的。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期为六个月以上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没有签订且无法确定租赁期的,

2024-08-14

仓储合同生效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仓库经营人为存货人提供完善的仓储条件,接受、保管其仓储物,并在保管期届满时,将收保的仓储物原样。那么仓储合同生效时间,应当如何确定? 网友咨询: 保管公司为粮食公司保管大豆,保管期限自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7月2日,储存费为7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2020年7月23日,粮食公司致函保管公司,提出终止双方的仓储合同。保管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要求粮食公司支付14000元的违约金。粮食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仓储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高震

2024-08-14

融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条件有哪些?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客观情况的改变,比如一方履行能力丧失或者租赁物发生毁损,此时当事人能否请求终止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呢?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郭海林律师解答: 融资租赁交易终止,包括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两种情况。正常终止的原因主要是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提前买断租赁物。导致融资租赁交易非正常终止的原因,包括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物的灭失,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融资租赁交易

2024-08-14

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基于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的单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形式? 网友咨询: 保险合同的解除有哪些形式? 四川省射洪市洋溪法律服务所高明法律工作者解答: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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