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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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水昌伙同张某某、曾某某经预谋,于2020年10月8日9时许,分别持匕首、仿真手枪闯入本市海淀区青龙桥西苑宣化街平房孙某的住处,对孙某采用威胁、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得人民币20余万元及电话一部、女士皮衣一件(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20元),并致孙某轻微伤。冯水昌分得赃款人民币6万余元,已挥霍。冯水昌作案后于2021年10月27日被抓获归案。
冯水昌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聂晶律师解答:
冯水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系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冯水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聂晶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聂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专注于民商法领域,系东方大律师栏目特邀律师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