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与妻子发生争执,造成妻子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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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纷与妻子发生争执,造成妻子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11 12:26 点击:1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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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网友咨询:

王俭于2021年6月29日晚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公寓×号楼×室内,因感情纠纷与其妻刘某2发生争执。争执中,王俭对刘某2全身猛烈殴打,致使刘某2于第二日凌晨死亡。经鉴定,刘某2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腹部造成小肠(空肠段)破裂,继发急性腹膜炎,致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王俭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付全胜律师解答:

王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王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王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因王俭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付全胜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毕业于西南大学,执业12年,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五百件以上。思维严谨缜密,工作专注,擅长说理,擅抓案件突破口,得到案件当事人及办理人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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