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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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4日18时许,赵可之母尤某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南房外墙根,邻居刘×1认为该三轮车妨碍了自己出行,便与尤某发生口角。后尤某、赵可与刘×1及其长子刘×2,次子张×发生互殴,互殴中,赵某用拳头将刘×2鼻子打伤,致刘×2双侧鼻骨多发性骨折。经鉴定,刘×2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赵可便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赵可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卓辉律师解答:
赵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处罚。
案发后,赵可即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赵可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到了谅解,且被害人亦有过错,酌予从轻处罚。
卓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卓辉律师,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及非诉类法律服务,在非诉类法律服务领域尤其擅长包括公司运营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顶层设计、股权投融资等,现在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