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女友感情不和,持刀将其杀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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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女友感情不和,持刀将其杀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7 12:04 点击:1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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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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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18时许,潘蒙生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高家园东街某号院某号楼***室内,因经济、感情纠纷与女友杨某11发生争执,遂持刀反复切划杨某11颈部、面部等部位,致杨某11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11符合被他人用锐器多次切划颈部,造成左侧颈总动脉横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日,潘蒙生作案后逃离现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潘蒙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廖琪芳律师解答:

潘蒙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潘蒙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潘蒙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

廖琪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廖琪芳律师目前担任柳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柳州市妇女维权律师团成员、广西区人民调解员、弯塘社区及柳侯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曾获柳州市2015-2017年度优秀律师、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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