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海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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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海关,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8 11:45 点击: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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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网友咨询:

陈一新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马拉博出发,经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亚的斯亚贝巴转机后,乘坐ET604次航班于2018年5月2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疑似穿山甲鳞片。经鉴定,上述疑似穿山甲鳞片系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大穿山甲鳞片,共计价值人民币289706.67元。

陈一新于2020年9月23日被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穿山甲鳞片已被依法扣押。

张一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天磊律师事务所卢藩章律师解答:

陈一新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和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其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考虑到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卢藩章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务纠纷、工伤赔偿、刑事案件、企业合规风险、股权投融资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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