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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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至2021年初,赵某伙同王某、谢某等人在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编造被害人的收藏品鉴定价值极高,能够将收藏品拍卖或上交流会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谭某、曹某等70余人共计150万余元,其中王某直接参与实施诈骗数额40万余元,谢某直接参与实施诈骗数额9万余元。案件审理期间,王某、谢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谢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赵某、王某、谢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内蒙古胜辩律师事务所朱炎律师解答:
赵某、王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赵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王某诈骗数额巨大,谢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鉴于王某、谢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
赵某、王某、谢某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可从重处罚。
朱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律师多年从事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代理。代理多起成功典型案例,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常年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