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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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宜春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司机,主要负责为宜春市某政府部门开车。
被害人彭某与杨某经营一汽车美容车行,吴某在该车行洗车时双方相识。在聊天过程中,吴某自称其系公安局某某领导的司机。
2021年9月,因被害人彭某姐姐的孩子出车祸获得的赔偿款不多,被害人彭某等人便想找吴某帮忙提高赔偿款,被告人吴某应允。之后,被告人吴某以该事需要找领导疏通、请领导吃饭等为由,诈骗被害人彭某钱款6500元、和天下香烟6条。
吴某收到上述钱款和物品后,用于自己使用。
在被害人彭某多次催促事件办理后,吴某虚构各种理由推脱。
案发后,吴某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全部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吴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成斌律师解答:
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吴某多次诈骗他人,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成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成斌律师,男,专业从事律师职业十余年,担任多家学校、综合性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理论与实践功力深厚,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擅于从细节中发现问题,办案风格严谨、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