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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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间,王文伶虚构投资房产、高息放贷等事实,以给付高额收益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傅某、李某1、朱某、兰某、匡某、刘某1、李某2钱款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等。
王文伶于2019年4月1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投案。
王文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邹鸣律师解答:
王文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王文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邹鸣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邹鸣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本科专业,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资格考试,2003年正式执业,十多年来诚信执业,工作认真负责,多次被司法机关授于诚信律师、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深受当事人信赖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