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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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6 11:34 点击:9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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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网友咨询:

朱帅因故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矛盾,于2020年2月22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绿海路绿海桥南侧路边其驾驶的轿车内,与刘某1发生口角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扎刺刘某1双腿数刀,致刘某1左侧股动脉完全断裂、左侧股静脉不全断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朱帅后驾车将刘某1送至医院救治,并于同日电话报警后向民警投案。朱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时晓粉律师解答:

朱帅因情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朱帅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时晓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时晓粉律师2002年始从事法律工作,是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民事及刑事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有自己独到的方法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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