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持械殴打丈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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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持械殴打丈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6 11:44 点击:6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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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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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梅于2019年12月4日3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新村二里18号楼1单元201室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张某1发生争吵,遂持汽车方向盘防盗锁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魏秀梅于2019年12月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投案。魏秀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卓辉律师解答:

魏秀梅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所犯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魏秀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卓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卓辉律师,浙江修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领域争议解决及非诉类法律服务,在非诉类法律服务领域尤其擅长包括公司运营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顶层设计、股权投融资等,现在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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