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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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杨某在某通信公司上班时,接到关某的电话,关某承诺通过手机号码注册不同APP可获得2-9元不等报酬。
杨某遂注册新微信,用于发送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和收取报酬。之后,杨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客户开户、销户业务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利用微信送给上线关某,用于注册APP账户,关某根据注册情况按照约定将报酬通过微信支付给杨某。期间,杨某非法获利共计3477元。
另查明,杨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3477元。
杨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褚海波律师解答:
杨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杨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应从重处罚。
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从轻处罚。
杨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杨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杨某将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他人,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传播,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褚海波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有扎实的理论素养和务实的办案经验,对案件的剖析思维慎密,判断准确,逻辑严谨,推论有据,思辨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对人身损害赔偿及企业法律事务以及婚姻、继承、财产争议等案件亦有较深的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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