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并随意倾倒废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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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并随意倾倒废水,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19 12:30 点击:8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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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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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陈志山在北京市通州区×村租用一处厂房开设电镀作坊,雇佣工人进行非法电镀生产,并将电镀洗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倾倒在车间地面及车间附近;熊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018年4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将该作坊查获;经检测,该作坊电镀车间排口处总锌浓度为10700mg/l,车间外总锌浓度为2130mg/l,皆超过国家标准(1.5mg/l)10倍以上;熊斌于2018年4月12日被当场抓获;陈志山于2018年5月3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西集派出所投案。

熊斌,陈志山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魏静律师解答:

陈志山、熊斌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陈志山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其他四名工人叫到派出所,该四人到案后均已被刑拘,后立案处理,故此行为应认定为有立功情节;

陈志山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熊斌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对二人均予从轻处罚。

魏静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三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因业绩突出,曾于2008年被秦淮区司法局评为十佳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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