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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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登科于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6月22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琉璃井东街1号楼5单元603号唐新菊家中,通过威慑被害人张某2使其不敢反抗,给唐新菊提供打人木棍及踢踹张某2的方式,帮助唐新菊实施故意伤害张某2的行为,造成张某2大面积软组织出血,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方登科于2017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抓获归案。
方登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马俭剑律师解答:
方登科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其死亡,方登科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方登科返回案发现场前明知民警在场,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视为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对其可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方登科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合理赔偿;
马俭剑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现执业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是宁波市目前唯一被评为司法部部级文明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因为专业,所以优质”;“因为专心,所以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