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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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秦立新自俄罗斯联邦乘坐SU200次航班由首都机场T2航站楼入境,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秦立新穿着的大衣内侧口袋查获疑似羚羊角12根,在其携带的腰包处查获疑似狼牙42颗以及鹿鞭、桦树茸等物品。经鉴定和检验,疑似12根羚羊角来源于高鼻羚羊(赛加羚羊),疑似42颗狼牙中20颗来源于棕熊,上述珍贵动物制品价值人民币243809.52元。秦立新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秦立新于2018年4月4日被北京海关缉私局立案侦查,2018年4月11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秦立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解答:
秦立新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秦立新所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秦立新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秦立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李春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毕业于法学专业,先后在检察院,法院工作,后进入律师行业执业多年,具体丰富的案件代理经验和法院审判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