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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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15时许,辛敖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出租屋内,与其妻被害人洪某1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辛敖持事先购买的水果刀扎刺被害人洪某1颈部、躯干部及肢体部,并用双手扼压洪某1颈部致洪某1死亡。经鉴定,洪某1符合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辛敖让其母亲薛某1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辛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杀害被害人洪某1的犯罪事实,其亲属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辛敖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李金亮律师解答:
辛敖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辛敖作案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以及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等具体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辛敖从轻处罚。
辛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
李金亮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009年5月开始从事专职律师至今,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