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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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乘坐DL129次航班从美利坚合众国西雅图出发,于2017年7月11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关员对其行李及随身物品检查时,发现其携带“PATEKPHILIPPE”牌手表2块、“LOUISVUITTON”牌包4个、“MONTBLANC”牌钢笔4支。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涉嫌走私的物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04365.31元。
赵军于案发后在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赵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吴一册律师解答:
赵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赵军所犯走私普通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赵军曾因携带超量消费品入境受过行政处罚,本次又携带物品入境不申报,从而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应酌予从重处罚;
鉴于赵军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能自行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赵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从宽处理。
吴一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学毕业,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执业自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践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担当,办理案件务实、严谨、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