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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处理前,将根据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遗产。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 网友咨询: 放弃继承又反悔有效吗?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杨定洁律师解答: 放弃继承又反悔不一定有效。 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前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则反悔的行为可以有效,可能可以恢复继承权,具体有法院根据弃权一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理由,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遗产分割。 如果是在遗产处理之后反悔的,则反悔行为无效,继承权不能再恢复。也就是说,在遗产处理之后要求分割遗产的,将不再享有继承权。 重庆泰源律
因为行政诉讼而起诉了他人,后来经过律师的帮助自己在诉讼中胜诉了。当自己从行政诉讼中胜诉了之后,起诉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赔偿,既然官司都已经胜诉了,索赔也就能够有理有据了。那么行政诉讼当中,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当中,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宁夏一楠律师事务所陈银瑞律师解答: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此外,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

新交通法规

2024-08-0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
业主车辆停在小区被刮被盗,车主第一反应就是找物业,要求物业对损失进行赔偿。车主都误认为交了停车费,物业就有责任保管好车辆,出问题了就必须得赔偿。那么物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友咨询: 车子停在小区被刮了怎么办,物业要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张家强律师解答: 停车费是否就是“保管费”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分歧,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要停车场承担汽车被损、被盗的赔偿,首先车主要证明车辆是在停车场内被擦挂或被盗窃,其次要看双方有无保管合同关系以及停车场是否收取了保管

酒驾入刑

2024-08-08
酒驾入刑的背景 醉酒驾车“不撞”也直接判刑。 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刑法修正案草案把“醉酒驾驶”定为犯罪,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草案,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高速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酒驾入刑的现状 经
企业的商业经营和个人的生活均离不开合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对企业的正常运转和个人交易的安全影响重大。经营范围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那么超越经营范围合同发生什么效力,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超越经营范围合同发生什么效力,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安徽龙方律师事务所董豪律师解答: 关于公司订立的超过经营范围的合同是否有效,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分: (一)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合同相对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置换 农村宅基地(包括其它集体建设用地)置换,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确保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自愿的前提下,按照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总量不减少,复垦耕地质量有保证,节约集约用地程度有提高的要求,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宅基地(简称“拆旧区”)和集中安置的用地、节余的建设用地(简称“建新区”)共同组建成农村宅基地置换项目(简称“置换项目”),采取建设新村(居)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搬迁安置,把旧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转让是企业中比较常见的情况,在实际中我们需要知道股权转让的方式,那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股权通过什么方式转让? 网友咨询: 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需要哪些材料,股权通过什么方式转让? 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解答: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 (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
宅基地房能买卖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法》做出的司法解释里表达的观点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而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也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
动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一般情况下是国有划拨土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许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基于这一规定,有观点认为,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如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则买卖合同未生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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