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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是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表面为项目安置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为“某某项目安置合同”,但合同的条款则只涉及安置房的买卖,不涉及安置内容。也就是说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方面的纠纷。 二是合同明确表明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一般在合同里面明确注明: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按规定为购房人办理“村镇房屋产权”,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间内,依据相关政策换为“城镇产权”,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实践中,开发商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
今天,青岛一学生“校内兼职”送外卖,高校"保卫处长"怒扇学生耳光引起热议。对于高校保卫人员的做法,从常理上看,即使学生违反校规兼职外卖存在过错之处,但是作为高校的一名工作人员来说,掌掴学生肯定是不对的,对于学生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是对其进行掌掴,一造成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伤害,二是有违工作原则与要求。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商品房的交付,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相应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按期向商品房买受人交付,商品房买受人检验商品房并接受房屋的行为。那么房屋交付条件是什么,房屋交付有哪些条件? 网友咨询: 房屋交付条件是什么,房屋交付有哪些条件?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王篷律师解答: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
初涉职场,不少年轻人可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好不容易通过面试成功进入公司,却被告知公司并没有帮职工缴纳公积金,那么公司不交公积金应该怎么办,缴纳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网友咨询: 公司不交公积金应该怎么办,缴纳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何伟律师解答: 公司不交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去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向工会组织提意见。公积金是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不交将会依法受到惩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
欠钱不还的人太多了,讨债是一件很劳心劳力,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不会去法院申请诉讼,虽然诉讼很有效的讨债方法,但是当遇到债务人去世的情况下,债权人怎么起诉? 网友咨询: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怎么起诉? 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张连婧律师解答: 按照相关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由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承担清偿义务。 如果全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义务代替偿还。 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质权的实现。实现质权要满足法定的条件,那么实现质押需要什么条件,实现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实现质押需要什么条件,实现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甘肃江茂律师事务所赵国俊律师解答: 实现质押需要的条件如下: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
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中都有各种事情需要处理,有时明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但是由于有更加重要的事情脱不开身,因此只能暂时搁置维权的事宜,这往往就会导致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哪些方法可以延长债务诉讼时效,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方法是什么? 网友咨询: 哪些方法可以延长债务诉讼时效,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方法是什么? 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代卫东律师解答: 延长债务诉讼时效的方法有: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 2、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 3、要求债务人找担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有哪些性质,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怎样的?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徐浩律师解答: 第一,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 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
学生伤害事故不仅对学校的教学、管理造成重大影响,对校园正常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而且给社会造成很多的不安定因素。那么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望和律师事务所关欣律师解答: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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