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证据效力区分大小,是有前提条件的。
①证据间证明目的彼此冲突,存在矛盾。
比如,一个刑事犯罪案件,两方提供的证据,一方提供证人,说案发现场看到一个模糊的身影,特征与嫌疑人一致;另一方有嫌疑人酒店喝酒不在现场的录音。这就要比较两个证据效力高低。
否则如果效力高低没有意义。
②,证据是否与事实完全一致存在疑义或分歧。
也就是说两个证据都被说成是事实,而真相只有一个,有一个证据与争议事实没有关系,但是到底哪个是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无法分辨清楚。
如果知道事实真相,证据就只是辅助,区别效力大小的作用就不大了。
第二,如何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说以证据为依据,足以说明,最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秉公裁判。所以,查明事实是关键,证据只是查清事实的辅助和手段。所以事实清楚,哪怕只有双方口头认可,也能审清案件,有没有书面证据不重要了,所以,从这个层面来看,事实如果能查清楚,与事实不一致的书面证据,明显不能采纳,不能采纳了,效果大小很明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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