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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相关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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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的分类。以民事诉讼为例,证据的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2、“摆在眼前的事实”在证据上的表现形式。根据题主所给定的内容,所谓“摆在眼前的事实”可能是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可能是视频资料包括图片所证明的事实,也可能是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所证明的事实,还有可能是书面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一般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实物
用我本人的现案就可以解释清楚你的提问,2006年甲方将村民小组人均分配到的82m2宅基地名额转让给乙方,乙方于2007年出资由村民小组将宅基地地基统建为钢混地基。2015年甲方将乙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一,二审均判决合同有效,甲方同谋村民小组长伪造了一个“证明"内容作为证据使用,两审圴没有采信,由于甲方不依法履行终审生效判决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于2016年乙方将甲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方立即履行终审判决等事项,甲方申请反诉在反诉状中将村民小组统建竣工十年的宅基地钢混地基虚构为早以
第一,证据效力区分大小,是有前提条件的。 ①证据间证明目的彼此冲突,存在矛盾。 比如,一个刑事犯罪案件,两方提供的证据,一方提供证人,说案发现场看到一个模糊的身影,特征与嫌疑人一致;另一方有嫌疑人酒店喝酒不在现场的录音。这就要比较两个证据效力高低。 否则如果效力高低没有意义。 ②,证据是否与事实完全一致存在疑义或分歧。 也就是说两个证据都被说成是事实,而真相只有一个,有一个证据与争议事实没有关系,但是到底哪个是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无法分辨清楚。 如果知道事实真相,证据就只是辅助,区别效力大小的
所谓的“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应该包括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客观存在的证据种类,他们是以自身的物质属性所来证明某件事实,尤其是物证;而书证是以其载明的文字来证明某件事实。但就证明力来说,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证明力是要大于后者的证明力的,即书证的证明力较小。 原因很简单,书证是以其载明的文字作为证明材料的,而这就决定了书证可伪造的可能性更高。而物证等事实证据,是在案件进程中客观形成的“痕迹”,可伪造的可能性较低。 举例说明,在一个侵权责任纠纷中,甲主张乙打碎了自己10个碗,他提出当天购买了10个碗
既然是‘’民事案件‘’,胜负在于‘’打证据‘’。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都有责任在法庭出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无论书面证据,还是所谓事实证据都是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那么,所谓‘’事实证据‘’到了法庭上它表现为经人为加工的当事人陈述丶证人证言、现场勘查丶照相…等法律规定的‘’法定形式‘’,其中所说的‘’书证‘’(书面证据)也是其中之一,是无所谓谁优谁劣的。所以,要形成案件的‘’法律事实‘’,所有证据都依法必须在法庭上出示丶听取双方当事、诉讼代理人对每一证
在现实社会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有差距的,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并不一定被法院完全采纳,呈现在眼前的事实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必需去伪存真。造成眼前的事实并非全部真实,造假象也属于眼前事实,但并非真象,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一般或多数人认识水平有关联。但事实并非如此。 总知,摆在眼前的事实证据必需了解并掌握内外起因及内外联系。才能确认真实性。否则无实际意义。俗称的脚疼医脚,头疼医头的错误判断。 法律事实通俗称书证,物证,原始证据,证人证言,原始录音,录像。所以,原始的书证,物证,原始的录音,录像,是否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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