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我本人的现案就可以解释清楚你的提问,2006年甲方将村民小组人均分配到的82m2宅基地名额转让给乙方,乙方于2007年出资由村民小组将宅基地地基统建为钢混地基。2015年甲方将乙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一,二审均判决合同有效,甲方同谋村民小组长伪造了一个“证明"内容作为证据使用,两审圴没有采信,由于甲方不依法履行终审生效判决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于2016年乙方将甲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方立即履行终审判决等事项,甲方申请反诉在反诉状中将村民小组统建竣工十年的宅基地钢混地基虚构为早以经不存在,庭审时再次将同谋村民小组长伪造的证明作为证据执证〈兹有云溪一组新村宅基地因国家规划城中村改造无法建盖〉,官法(2016)一审将“事实证据"村民小组统建竣工的226户村民的宅基地钢混地基认定为早以经不存在,并且将甲方等人伪造的证明内容认定为实证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协议,乙方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中院以村民小组为226户村民统建的钢架房已双方签定的《宅基地互拼协》及《转让协议》无关联性维持原判决,现今一个案件两个终审判决书,(2015)判决合同有效,(2016)判决解除合同协议)本案有效无效法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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