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据的分类。以民事诉讼为例,证据的种类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2、“摆在眼前的事实”在证据上的表现形式。根据题主所给定的内容,所谓“摆在眼前的事实”可能是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可能是视频资料包括图片所证明的事实,也可能是勘验笔录和鉴定结论所证明的事实,还有可能是书面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一般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言词证据。
但是,如果直接证据是伪造的,而间接证据是真实的,那么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大于直接证据。同样,如果原始证据是属于言词证据,而传来证据书面证据,那么,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就大于原始证据。
3、证据的判断需要遵循必要的规则。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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