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网友咨询:
3月6日15时许,王松得知其妹夫王某被被害人张某1的弟弟张某2等人打伤后,驾驶自己的鲁Q×××**号白色越野车赶到蒙阴县汶水城小区A区11号楼北侧,驾车快速行驶以恐吓对方,但在制动前先后与停放在现场的鲁Q×××**号白色现代轿车及被害人张某1的一辆“宗某”牌蓝色三轮摩托车相撞,被撞的三轮摩托车将站在该三轮车与楼墙之间的张某1挤伤,致被害人张某1骨盆多发骨折并耻骨联合分离、右侧骶髂关节脱位、腹部损伤(肝破裂、脾破裂)、胸部损伤、L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1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王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暴文婷律师解答:
王松应当预见在居民小区内驾车快速行驶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因过于自信而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王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松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王松赔偿被害人15万元,被害人张某1对其表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暴文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暴文婷律师,法学学士学位,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秉承“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注重实体与程序相结合,从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