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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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6日23时50分许,李鸿醉酒后驾驶鲁FWB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与大马路交叉口处,发现前方有民警查车,遂调头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解放路与市府街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李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2mg/100ml。案发后,李鸿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鸿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吉林赢升律师事务所王志宇律师解答:
李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
李鸿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现不思悔改又实施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李鸿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李鸿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志宇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有17年的执业经历,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春市仲裁员,曾担任多起案件的首席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