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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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雨、李亮于2021年9月23日10时许,在对“梁某1大院”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因院内人员阻止保安人员进入与对方发生冲突。其间,赵洪雨、李亮无故殴打被害人徐某1,分别用镐把连续击打其头部、腿部等部位,致徐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打伤被害人梅某1。经鉴定,被害人徐某1因钝性暴力直接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梅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赵洪雨、李亮于2021年10月1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赵洪雨、李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李灵玉律师解答:
赵洪雨、李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赵洪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赵洪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赵洪雨、李亮积极赔偿被害人梅某1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梅某1的谅解,李亮系从犯,且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对赵洪雨予以从轻处罚,对李亮予以减轻处罚。
李灵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民商诉讼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工程欠款、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业务,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积极有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