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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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2时许,李志红伙同蒋某、陈某、赵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润生园小区南门停车场,使用改锥将被害人吴某(男,36岁)的金杯牌厢式货车车门砸开,窃取其放于车内的52度京都君子酒79件、38度京都君子酒24件、38度京都圣坛酒6件、75度京都酒3件,价值共计人民币87012元。
李志红于2020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物品未起获。
李志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靖西市新甲乡人民政府吕泽军律师解答:
李志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李志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鉴于李志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吕泽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2001年开始从事民商事诉讼代理,擅长婚姻、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