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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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3日16时许,刘兵在北京市丰台区万泉河洗浴中心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阿某睡着之际,窃取其放在身旁的华为牌mate30pro型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
刘兵于2021年6月11日在河北省霸州市小何庄村香怡公寓附近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刘兵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宫永伟律师解答:
刘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
刘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刘兵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宫永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宫永伟律师,毕业于沈阳大学,执业于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办理过大量公司、合同、损害赔偿、行政诉讼等法律纠纷。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熟悉公司企业合同审查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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