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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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3日下午,王某2和王晓君在北京市黑庄户乡宿舍内发生纠纷,王某2将此事告诉了王某1。2019年3月23日19时许,王某1、王某2、王某3等在北京市黑庄户乡保安室内,准备处理王某2与王晓君的矛盾。王某1在王晓君到达保安室后先动手攻击王晓君,王晓君还击;王某1、王某2、王某3共同殴打王晓君,王晓君用刀划伤王某1。王某1的伤情为“头顶部开放性创口、腹壁穿透创伤、肠管全层破裂”(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2021年1月13日,王晓君被抓获归案。王晓君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王皓律师解答:
王晓君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该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结果致王某1重伤二级,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晓君的行为确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晓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王晓君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王皓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王皓律师,法学学士,一次通过司法考试,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员。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