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以暴力劫取财物并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你的位置:康鉴法律资讯 > 刑事 > 伙同他人以暴力劫取财物并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伙同他人以暴力劫取财物并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01 12:41 点击:89 次
字号: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网友咨询:

2018年7月30日8时许,杨老冲伙同王某1经预谋并准备了铁锤、胶带等作案工具后,在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东关×区×号望怀宾馆门前,骗租被害人杨某1驾驶的松花江牌面包车后行至怀柔区杨宋镇耿辛庄村东潮白河岸边时,王某1趁杨某1不备,持铁锤从其身后猛击杨头部数下,致杨某1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1系被他人用钝器反复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后杨老冲伙同王某1将杨某1尸体抛至怀柔区庙城镇郑重庄村东南玉米地内,抢得松花江牌面包车1辆及杨某1的诺基亚6020型手机1部。后二人驾车行至山东省夏津县被盘查时弃车潜逃,销赃未遂。

杨老冲作案后冒名“杨某2”长期潜逃,后于2021年4月25日民警抓获归案。

杨老冲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黄影惠律师解答:

杨老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劫取财物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杨老冲的刑事责任。

鉴于杨老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黄影惠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多年国企工作经历,曾任房地产开发公司高管,创业公司老板,四年内将公司市值爆翻40倍,行业经验丰富,专注于解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Powered by 康鉴法律资讯 RSS地图 HTML地图

合作邮箱:tuolongfei@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