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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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2-01 12:21 点击: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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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网友咨询:

2014年2月,张征与邓图东、李龙等人成立衡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同年7月在北京市海淀区设立衡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运营“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间,衡惠北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张征伙同邓图东、李龙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借款项目,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推广。经司法会计鉴定,“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存续期间吸收8756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7500余万元,案发时尚有3300余万元无法归还。2015年11月,张征与邓图东、李龙、张克楠合谋,欲通过签订虚假转让合同的方式,将“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募集的2000余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致使“91快车”平台募集的资金去向不明。

张征于2017年5月23日被抓获归案,侦查机关查封房产二套。

张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徐宇星律师解答:

张征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

张征是衡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是以“91快车”为平台非法吸收资金的设计者和决策者,其应当对伙同邓图东、李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与邓图东、李龙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张征不仅起了主要作用,而且对于涉案资金的损失亦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其严惩。

张征在家属的协助下,主动退赔了人民币3049万余元,已经足以全部挽回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有效地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能真诚认罪、悔罪,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徐宇星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执业十一年,在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股权控制、融资并购等企业法律服务,以及婚姻继承、人身及财产侵害等个人法律服务业务领域具有资深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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