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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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至9月间,聂鑫在北京市丰台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内,虚构单位购买一批援外物资结账、购买办公用品或父亲病重等理由,骗取同事李某、魏某、张某1、周某1、包某等23名被害人借款或借刷公务卡、信用卡金额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案发后聂鑫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56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某人民币16354元,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6000元。被害人张某1、吴某对被告人聂鑫表示谅解。
聂鑫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汪琦瑞律师解答:
聂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聂鑫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鉴于聂鑫系自首,退赔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汪琦瑞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汪琦瑞律师,任职于“中国百强律所”-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对律师及法官行业均有深厚了解,对刑事辩护、合同及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均有丰富经验,汪律师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