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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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至2020年8月,徐飞作为精英汇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智源信和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智锦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智捷医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诺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智精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文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京成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隆鑫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7公司、北京亿舟康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普盛医信(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顿日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财务负责人张楚兰、出纳张晶,通过制作虚假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等手段,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某1公司、某2公司、某3公司、某4公司、某5公司、某6公司为自己控制的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17张,税款合计人民币8260余万元,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296张,税款合计人民币794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人民币7640余万元。
其中,张晶从2016年10月至2020年8月,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35张,税款合计人民币6880余万元,其中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3452张,税款合计人民币6620余万元。
徐飞于2021年1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张楚兰于2021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晶于2021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徐飞,张楚兰,张晶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鲁照聚律师解答:
精英汇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智源信和医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汇智锦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智捷医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诺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智精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文信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京成同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隆鑫日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亿舟康业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普盛医信(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顿日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发生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徐飞作为实际控制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楚兰作为财务负责人,张晶作为出纳,均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共同犯罪中,徐飞系犯罪起意者,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决定权,系主犯;张楚兰、张晶受徐飞指使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徐飞、张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
鲁照聚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为苍生说真话,依法律辩曲直。让罪者公正,还冤者清白。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