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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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松因琐事对邻居被害人康某1怀恨在心,于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持刀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六甲房村××号其家门外等候,待被害人骑车出门时,追上被害人并持刀连续扎刺被害人胸部、腹部、颈部、手臂等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康某1系被他人用片刀类锐器刺击胸腹部,造成双肺破裂、主动脉弓破裂、右心房破裂、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李宝松作案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被民警查获归案。
李宝松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廖琪芳律师解答:
李宝松因琐事怀恨在心而预谋杀人,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李宝松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
李宝松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李宝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李宝松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
廖琪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廖琪芳律师目前担任柳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柳州市妇女维权律师团成员、广西区人民调解员、弯塘社区及柳侯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曾获柳州市2015-2017年度优秀律师、柳州市优秀青年律师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