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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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杰伙同徐某于2015年3月间,利用从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办理的北京移联九州科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盗刷冒用的境外银行信用卡,骗取钱款人民币183万余元,其中造成北京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实际损失人民币160余万元。
马杰杰于2019年8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马杰杰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何爱华律师解答:
马杰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可受理境外银行卡功能的销售点终端机具,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马杰杰所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马杰杰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马杰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何爱华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何爱华,女,西南大学法学本科毕业,广西桂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为人谦和,办案细致、务实。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诉讼和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