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丈夫不满, 持械殴打致其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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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丈夫不满, 持械殴打致其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5 12:46 点击:1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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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一般指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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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秀荣于2019年9月8日21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某204号家中,因对其丈夫黄某1的辱骂不满,遂持铁锤多次击打被害人黄某1的头面部,致黄某1颅脑损伤死亡。焦秀荣于2019年9月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投案。

焦秀荣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上海定达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解答:

焦秀荣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黄某1之间长期存在的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本案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焦秀荣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李斌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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