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女儿致其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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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女儿致其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时间:2024-11-24 11:56 点击:1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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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网友咨询:

杨薇于2018年9月21日至9月27日期间,在北京市通州区×村315号院家中,因其女儿张某2不听其管教,遂采用脚踹、使用扫帚等物多次击打张某2头部、肩部、臀部等处,致张某2昏厥,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9日死亡。经鉴定,张某2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造成硬膜下出血,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杨薇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殴打张某2的犯罪行为。

杨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广东天磊律师事务所卢藩章律师解答:

杨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杨薇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救治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杨薇减轻处罚。

杨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卢藩章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自律师执业以来,办理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务纠纷、工伤赔偿、刑事案件、企业合规风险、股权投融资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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