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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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宇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1产生矛盾。2018年3月19日凌晨4时许,刘博宇在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2号楼645号宿舍内,起意报复王某1,趁王熟睡之机持刀猛扎其颈部、头部等部位数十刀,致王某1双眼球破裂,身体多处刀扎伤,经鉴定王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刘博宇作案后被民警在案发现场查获。刘博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周玉婷律师解答:
刘博宇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刘刘博宇使用事前购买的折叠刀,连续刺扎被害人王某1颈部、头部等部位数刀,后因被害人王某1喊叫,致同宿舍的同学惊醒,将宿舍灯打开起床查看,导致刘博宇被迫中断实施继续刺扎被害人王某1的行为,刘博宇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鉴于刘博宇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刘博宇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1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对刘博宇酌予从轻处罚。
周玉婷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14年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取得法学硕士学位。毕业后长期服务于山西某大型集团公司担任法务经理工作,后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处理案件标的超过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