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唐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将其使用的手机、支付宝、微信账号及支付密码,以及其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和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从中获利4500元人民币。
通过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发现,目前有两起涉嫌电信诈骗案件中的28000元涉案资金,通过唐某某的中国银行卡进行了支付结算。唐某某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中国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中,共转入资金61余万元,转出资金61余万元。
唐某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山西盈甲律师事务所岳喜平律师解答:
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账户提供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岳喜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系,律师执业已八年,一直专注于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